威斯尼斯人60555(中国)有限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规章制度  学生管理制度

威斯尼斯人60555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20-10-16     访问次数: 659

20209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参加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工作,是研究生奖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对推进研究生培养模式和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我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有资格申请“三助一辅”岗位,每学期每人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岗位。

第三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品德优良,作风正派,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考试不及格者,不得应聘“三助一辅”岗位。

第四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管理原则: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一辅”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审定“三助一辅”岗位设置;指导、监督、考核三助一辅工作开展情况;审核、发放“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第六条  设岗单位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聘任、岗前培训、考核以及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设立助研岗位的导师要以培养目标和学位基本要求为依据,合理安排研究生助研工作,以有利于研究生成长成才和长远发展为目标,保证研究生接受全面、系统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第八条  设立助管岗位的单位要重视通过助管工作加强研究生协调、沟通能力和责任意识的锻炼,增强助管工作与专业学习的相关性。

第九条  设立助教岗位的教师要从工作和培养两方面设计和充实助教工作内容,加大对研究生教学能力的培养力度,加深研究生对相关知识的系统掌握和理解。

第十条  设立辅导员助理的单位要将担任辅导员助理作为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新途径,使研究生在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中同受教育、共同提高。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助研的岗位职责是承担导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调研等工作,包括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翻译和成果写作等。

第十二条  助管的岗位职责是承担设岗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助教的岗位职责是承担作业批改、辅导答疑;收集教学资料,配合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以及完成主讲教师布置的与教学相关的其他教辅工作。

第十四条  辅导员助理的岗位职责是协助本单位辅导员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设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按照在学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00%申请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由导师根据实际需要设定岗位职数,每个导师原则上申报数不超过2个。鉴于新生入学3个月后取得正式学籍并确定导师,“助研”岗位从研一的第二学期开始设立。

第十六条  助管岗位设置:职能部门按照学校设置的科级机构申报,学院按照党委(团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和教学科研办公室申报,每个科级机构原则上申报数不超过2个。学校没有设置科级机构的处级单位,原则上申报数不超过2个。助管每周工作时间9—12小时。

第十七条  助教岗位设置:助教岗位的申报以课程为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课程作业量大、实验课时较多,且申报课程的学生数需在300人以上(含);承担本科生教学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位教师只能申报一个助教岗位。助教每周工作时间4—6小时。

第十八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设置:所带学生人数在300人(含)以上的辅导员可申请1个辅导员助理岗位。

辅导员助理选拔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业务能力强,学有余力,经导师同意,能保证有一定的时间从事辅导员助理工作;

(三)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背景,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

第五章  岗位申请与聘任

第二十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核准设立的“三助一辅”岗位及设岗单位、岗位职责、工作时间、申请要求、选聘标准、选聘程序等信息统一进行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三助一辅”岗位每学期聘任一次。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需经导师同意。助研岗位,由设岗教师选聘;助管岗位由设岗单位选聘;助教、辅导员助理岗位由设岗单位会同设岗教师选聘。选聘结果由各设岗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学院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的培养环境。

第六章  岗位培训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对聘用的三助一辅岗位研究生,在正式上岗前须进行岗位培训。培训由各聘用单位或教师根据工作要求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助研岗位的设岗教师要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合理安排助研研究生的工作内容,加强科学方法指导和研究能力培养。

第二十五条  助管岗位的设岗单位要承担对助管研究生的指导责任,须安排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助管研究生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助教岗位的设岗教师对助教研究生具有指导责任,须对助教研究生开展助教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助理岗位的设岗教师要根据研究生以学生身份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和培训。

第七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各设岗单位成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三助一辅”考核工作。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三助一辅”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受聘研究生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须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和设岗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岗单位和教师决定是否解聘,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受聘研究生出现违纪或不适合继续承担“三助一辅”工作的情况,设岗单位有权将其解聘。

第三十一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工作在每学期期末举行。学期结束前受聘研究生须向设岗单位递交《岗位考核表》一式两份。助管的考核工作由设岗单位负责,助研、助教、辅导员助理的考核由设岗单位会同设岗教师负责。

助研岗位有以下成果之一者,认定为考核合格:

(一)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立项或结项);

(二)参与导师课题研究;

(三)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的,视同第一作者);

(四)校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

(五)参与校级及以上学术论坛、学术会议并提交文章;

(六)校级及以上社会实践项目获奖。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考核结果,由设岗单位填写《岗位考核表》、《考核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由设岗单位留存备查,另一份由设岗单位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汇总名单后,经部门工作会议审核,正式发文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应聘资格。

第八章  岗位津贴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岗位津贴在考核通过后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四条  岗位津贴计算方法:

(一)助研每人每月500元,其中学校资助400元,导师资助100元,每学期按照5个月支付。助研经费导师资助部分来源于可足额划转的课题项目经费或者其他有效个人账户,其中,校内导师的助研经费导师资助部分只能来源于课题项目经费。各设岗单位和导师认真填写《研究生助研经费导师资助部分来源统计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考核合格后,导师资助部分由财务处从相关导师提供的有效账户中支出。

(二)助管、助教、辅导员助理每人每月400元,每学期按4个月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威斯尼斯人60555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校政字〔2017162号)、《威斯尼斯人60555研究生研究助理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17161号)、《威斯尼斯人60555研究生管理助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威斯尼斯人60555研究生教学助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